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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改诉盗窃罪罪:曹向军律师为席某争取重罪改诉轻罪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513

案当事人席某伙同他人窃得被一辆电动车,在驾驶摩托车逃跑过程中,遇公安人员抓捕,被告人席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喷射抓捕人员,后以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如果抢劫罪成立,当事人席某将面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曹向军律师运用律师刑事辩护技巧准确的找到了辩护突破口,据理力争向法院提出席某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而非抢劫罪,最终法官说服检察官变更起诉罪名;当事人席某被定为相对对较轻的盗窃罪,被判处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席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合骑一辆摩托车至本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号附近,由被告人席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吴某某窃得被害人佘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398元的尚品牌电动自行车。二被告人得手后,分别驾驶摩托车和被盗电动自行车途径本市普陀区凯旋北路武宁路附近遇公安人员抓捕,被告人席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催泪瓦斯喷射抓捕人员王某、石某某,后二人丢弃被盗赃车,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案发后,被盗赃车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8月24日、9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席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人:曹向军律师

二、辩护思路

曹向军律师认为:抢劫罪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对侵害人身和财产双重侵害暴力犯罪,在辩护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检方掌握的事实,审查到底当事人行为构不构抢劫罪。其次,再进行减轻从轻的情节方面辩护。

1,盗窃是行为人在他人不知情或是自以为他人没发觉的情况下进行的,抢劫是行为人在他人知情并威胁他人夺取财物。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虽然周围的人很可能看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但只要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行为人构成的就是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当着被害人的面抢了财物就逃,行为人构成的是抢夺罪。

本案当事人席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而非抢劫。席某某的逃跑前,主观和客观上都已经控制了受害人佘某某的财物。而席某某逃跑、并且攻击抓捕人员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抢夺财物而是为了不丧对财物的控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三、案件结果

法官采纳了曹向军律师变更起诉罪名的意见,建议检察官变更起送罪名。这一建议被检察官采纳。法官叶采纳了曹向军律师关于到席某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被告人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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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昶兴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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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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