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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何做到不起诉?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量:875

“我深刻认识到错误,真心悔罪,补交了全部税款,也做好了判刑的准备,但是最后不起诉的结果,让我意外又惊喜。”刘某某说。

刘某某是我所最近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当事人。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最终检察院不起诉,使当事人不但免受刑罚,而且不背罪名,从法律意义上为当事人做到了无罪处理,超出当事人预期。下面对此案的律师辩护过程和要点,进行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无锡某设备公司实际经营者,20161-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1万余元,税额16万余元。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前往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补缴全部税款,后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

案件审查起诉后,当事人来到我所委托律师,希望将来能够出庭辩护,争取从轻处理。

由于此前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在认罪认罚环节告知其刑罚大致在判三缓四左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故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主要诉求在于减少罚金。

2、检察院阅卷

我所刑事业务部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多种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参加听证

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及公司情况的特殊性,我所律师参加了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4、发表律师意见

在公开听证会上,律师意见如下:

1)结合案件事实,涉案公司及人员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有别于同类型案件中长时间、持续性的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犯罪行为;

2)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已通过补缴方式支付全部应缴税款、滞纳金及手续费,已实际弥补国家税款损失;

3)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低,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4)案涉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以合法经营为主,同样有别于以虚开为业的“空壳”公司、“开票”公司;

5)案涉公司名下目前员工多数为湖北籍,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案涉公司及人员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协调公司员工尽快回归工作岗位正常生产,助力疫情防控。

【办案结果】

2020416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对无锡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相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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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昶兴刑事团队
  • 执业律所: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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